解读《鄂州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单位: 市水利和湖泊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2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水利和湖泊局

  一、制定背景

  我国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缺水形势日益严峻。目前,我市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增长较快,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逐渐凸显。提高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
  4.《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5.《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19〕7号)。
  三、起草经过
  2022年3月,我局成立起草专班,在认真学习借鉴宁波市、淮南市、武汉市、黄石市等地用水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司法局起草了“细则”初稿。3月下旬,征求市督考办、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15家单位意见,并于3月25日至4月1日在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对“细则”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5月下旬,根据各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细则”进一步修改完善,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6月22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鄂州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该细则共十九条,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部门、用水单位责任。
  第二部分“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指标的管理”,明确了用水计划的申报程序,计划用水核定的管理办法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部分“用水指标增减系数的调整”,规定了七个增减系数予以调整的情形,制定了六个定额(计划)用水量予以核减的情形。
  第四部分“用水计划调整”,明确了用水指标调整的申报程序、应急计划用水的调整程序以及禁止调整用水计划的七种情况。
  第五部分“超额加价收费管理”,明确了超计划用水水量、金额的异议处理程序和累进加价水费的执收主体。
  第六部分“突发用水处理问题”,列出了八个较为常见的突发用水情况的处理方式及其他突发用水情况的处理方法。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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