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348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3〕20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鄂州提出的“古村落要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古树、古屋、古桥、古井(以下简称“四古”)等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助力打造山水乡愁之源,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发展,赓续传承。坚持“四古”资源(解释附后)空间、历史和价值完整性的有机统一,做到“四古”资源结构肌理保护与自然山水格局保护并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重,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方式保护并重,力求见人、见物、见历史。

  (二)保护优先,综合利用。坚持保护第一,做到整体保护、全面保护,能保即保、应保尽保。同时,注重合理发挥“四古”资源特有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着眼于“四古”资源的地域条件、文化内涵、资源禀赋等方面的特异性,区分轻重缓急,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发展模式,切忌保护发展模式简单化、单一化,避免千篇一律、千村一面。

  (四)政府主导,村民共护。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将“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保证村民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村民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全面调查建档行动

  1.全面开展调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四古”资源摸底调查,全面摸清全市“四古”资源家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结合现有古树名录,指导各地对古树名木进行系统调查。住建、交通、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文旅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古屋、古桥、古井和具有一定历史遗存的农耕文化资源的摸排。摸排结果应进行登记。

  2.规范建档立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制定《“四古”资源调查登记表》,统一调查表样式,明确调查标准和要求,指导各地开展调查。各地要根据调查成果和登记信息,以“一村一档”“一古一卡”的形式,及时组织编制“四古”资源档案,完整保存调查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本及数字音像信息档案。各级综合档案馆要及时做好当地档案接收,建立专项数据库。

  (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行动

  1.建立市、区、乡镇三级名录保护机制。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行业评价体系准则,制定市、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下同)、乡镇三级“四古”资源认定标准、保护办法和技术规范,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四古”资源评审认定,分批分级公布保护名单。对列入保护名单的“四古”资源,视同文物一体保护,由公布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在显要位置悬挂保护标识,按其保护级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建立“四古”资源名录警示和退出机制。对违反保护要求或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四古”历史遗存资源破坏的,由各区提出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在开发活动过程中对“四古”资源传统格局、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发出濒危警示,将其退出保护名录,取消项目支持,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破坏行为依法查处。

  3.建立保护优先工作机制。在农房改造、乡村建设、村庄合并和城市建设中,严禁破坏“四古”资源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脉。坚决制止违规拆除、乱搭滥建、盲目改造等破坏性行为,严禁在“四古”资源上刻划、涂污;禁止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禁止在“四古”资源周围实施危及安全的土建工程及有损“四古”资源土建基础的活动。因重大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的,须经市级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技术审查,并按规定报备。

  (三)实施风貌保护提升行动

  1.强化古树自然历史景观打造。实施“打造一树一景”计划。坚持原地保护原则,严禁迁移或者砍伐古树名木。严格保护原生地生长环境,设立保护标志,完善保护设施。将乡村景观打造与古树保护设施相融合,要将每棵一级古树精心打造成一个乡村景观,由市级行业部门牵头负责并具体实施。要做好二级古树和三级古树保护设施建设和景观打造,分别由区级和乡镇根据需要统筹实施。

  2.强化古屋风貌修旧如旧。实施“原貌拯救古屋”计划,加快修缮有价值的古屋,恢复传统街巷院落风貌,确保修旧如旧。支持编制优秀乡土建筑图集和技术指引,形成一批传承乡土文化、本土风貌的民居样本。住建部门要会同文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古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在保护范围内,除古屋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古屋建设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区域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3.强化古桥遗存修缮复兴。实施“原址保护古桥”计划,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对古桥实体和古桥周围100米以内的环境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坚持以用促保,交通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在保持古桥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完善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让古桥历史文化遗产在有效利用中成为乡村特色标识。

  4.强化古井资源赓续传承。实施“活化利用古井”计划,根据古井水源保护需要,传承传统营建智慧,制定“一井一策”,加强古井水利功能修复。各地在建设中不得随意废弃、破坏、占用纳入名录管理的古井水源,不得在古井周边建设污染古井水源的设施。对经常性维护水利功能的古井,经产权人、管理主体申请,纳入当地年度水利工程维养计划。发挥古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实现永续传承。

  (四)实施融入特色产业行动

  1.深度融入当地主导产业规划。各地要将“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乡村振兴工作整体谋划。要立足资源现状,体现“四古”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共性与特色,编制当地“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将“四古”资源融入当地旅游景观,推出特色旅游路线,确保开发合理,展现特色。

  2.完善“四古”资源公共保护设施。将“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和乡村建设等方面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各地可结合实际,以“四古”资源为中心,完善农村文化小广场、陈列馆、农家书屋、村史馆、研学培训点、廉政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引入一批民宿客栈、诗书茶社、咖啡屋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提供文化展示、旅游参观、产业经营、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服务,并长期开放,完善了社区服务功能。

  3.打造特色乡村旅游景点。深入挖掘“四古”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培育本地核心文化旅游产品。同时与周边“六闲”资源整合利用,与乡村旅游、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融合发展,提升所在区域的整体旅游品牌影响力,提高旅游景观区、旅游休闲区、旅游度假区等级。鼓励科研院所、文博单位和文创企业,通过众创、众筹等方式开发创意产品,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延伸产品链条,拓展产业空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支持各级人大、政协对本地“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开展专项调研,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落实。市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工作统筹和组织推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与指导责任,为基层提供政策支撑、业务指导。区、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实施项目,并做好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服务。各村要将“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履行管理责任。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地要加强“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经费保障,鼓励社会捐赠资金。市级在乡村振兴资金中设立1000万元“四古”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主要用于“四古”资源保护、维护、修缮。鼓励各地相应设立“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公益基金。要积极谋划“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重点项目,按有关程序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或共同缔造以奖代补项目库,及时给予资金奖补支持。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以挂名认领、认养、认保等方式参与“四古”资源保护,加快形成多元化保护机制。要积极挖掘“四古”资源历史渊源、文化典故和民间故事,通过文字、图片、短视频等形式,在各级主流媒体、新媒体、官方公众号上进行宣传推介。要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村级文化体育广场等文化阵地,建办宣传栏,推动“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深入人心。

  (三)加强人才保障。积极发动社会团体、学校院所、专家学者、村民群众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四古”资源调查和保护工作。鼓励各地定向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从事“四古”资源保护工作。鼓励各地各部门组织从事“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人员定期开展研修、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大学生主题社会实践活动,选拔一批“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关专业的优秀大学生,利用假期深入“四古”资源驻地实习,开展相关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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