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农村“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9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7月3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农村古树、古屋、古桥、古井等(以下简称“四古”)资源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和智慧结晶,是一个地区历史文脉的物化记载,凝聚着历史记忆和现代乡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峒山视察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古村落要保护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湖北省委要求,要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市第八次党代会指出,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鄂州的殷殷嘱托,打造山水乡愁之源。为切实贯彻落实相关精神,提升“四古”资源传统风貌,激发“四古”资源生机活力,市乡村振兴局按照4月14日市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意见拟稿,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把关,修改完善后报送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印发《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率先在全省将农村古树、古屋、古桥、古井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一体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范围,是一项创新之举。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三个部分。

  (一)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发展,赓续传承。坚持“四古”资源空间、历史和价值完整性的有机统一。

  二是保护优先,综合利用。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发挥“四古”资源优势。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着眼于“四古”资源的特异性,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发展模式。

  四是政府主导,村民共护。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村民主体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是实施全面调查建档行动。分级分类对全市的古树、古屋、古桥、古井以及具有“乡愁”意义的历史遗存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根据调查成果和登记信息,及时组织编制“四古”资源档案,建立专项数据库。

  二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行动。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区、乡镇三级名录保护机制、“四古”资源名录警示和退出机制、保护优先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分级认定、分类保护、相互衔接、各有侧重的“四古”资源管理体系。

  三是实施风貌保护提升行动。通过实施“打造一树一景”、“原貌拯救古屋”、“原址保护古桥”和“活化利用古井”四项计划,强化古树自然历史景观打造、古屋风貌修旧如旧、古桥遗存修缮复兴、古井资源赓续传承。因地制宜保持“四古”资源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深度融入乡村景观。

  四是实施融入特色产业行动。将“四古”资源融入当地主导产业规划、完善“四古”资源公共保护设施、打造特色乡村旅游景点,大力扶持挖掘“四古”资源优质禀赋,与发展乡村旅游、乡村民宿、户外运动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着力激发“四古”资源的生机与活力。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各地承担“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主体责任,相关市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管理与指导责任。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工作统筹和组织推进;市文旅局负责建立名录保护机制、名录警示和退出、保护优先工作机制并负责解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古树、古屋、古桥、古井及具有一定历史遗存农耕文化资源的分级认定标准并负责解释,制定保护和开发利用方案并推进落实。

  二是加强政策保障。强化各级媒体宣传报道推介力度,推动“四古”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深入人心。市级在乡村振兴资金中设立1000万元“四古”资源保护利用公益基金,主要用于保护、维护、修缮“四古”资源。“四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重点项目优先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或共同缔造以奖代补项目库,及时给予资金奖补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资金,或以挂名认领、认养、认保等方式参与保护。

  三是加强人才保障。鼓励各地定向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从事“四古”资源看护工作。鼓励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开展研修、交流活动。组织开展以“四古”资源保护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为“四古”资源保护储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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