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经信局 日期:2021-09-13 语音:播放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支持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39号),我们联合制定了《支持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0日 

    

    

  支持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支持汽车消费,鼓励汽车消费升级,鼓励绿色和智能消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开展乘用车以旧换新活动。按照《2021年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1)执行。(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全面落实二手车经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开展在线看车、网上车展等消费服务,拓展线上线下购车渠道,推动汽车消费扩容提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执行国家现有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省内新增城市出租车、公交车采用新能源车。对于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21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2)执行,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优先购买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用车。具体操作方式由牵头单位另行发布。(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抓紧细化措施。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统筹推进,会同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实施细则要求或现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支持汽车消费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 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做好政策评估。各牵头单位要组织开展汽车消费政策督促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补资金以及质量、价格等问题的,及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健全汽车消费政策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确保每项政策惠及消费者。各项汽车消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请牵头单位于2022年1月底前送省经信厅汇总。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好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让支持汽车消费政策广泛知晓,增强汽车消费升级信心,形成鼓励绿色消费、智能消费的良好氛围。 

 

附件:

1、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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