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文件规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享受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享受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90%进行调整,现标准为1620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核通过后,申领次月20日左右发放(法定节假日除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一)线上渠道


湖北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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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索框输入搜索关键字"申领失业保险金"后

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模块点击"立即办理",选择"鄂州市"

后续根据流程提示,完整、真实、准确填写信息,完成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鄂汇办APP

下载鄂汇办APP,完成个人注册后点击登录

在搜索框输入搜索关键字"申领失业保险金",选择"鄂州市"

进入申领失业保险金智能导服,选择"线上办理"

按照提示逐步操作,完整、真实、准确填写信息,完成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支付宝"电子社保卡"

进入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

进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选择“湖北省 鄂州市 鄂州市市本级”,申领失业保险金

按照提示和要求准确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完成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微信"12333"小程序

微信搜索"12333"小程序

点击"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进入失业保险金申领环节

按照提示和要求准确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完成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时,请勾选社保卡银行账户,并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


(二)线下渠道


鄂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
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生服务综窗

咨询电话:
027-60858991

鄂州市就业社保中心

地址:
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
027-60876305、027-60876278

鄂城区

地址:
古城路22号鄂城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
0711-3222256

葛店开发区

地址:
发展大道综合服务中心一楼B区就业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
027-53080069、027-53037058

华容区

地址:
华容镇体育路66号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01A窗口

咨询电话:
027-60699697

梁子湖区

地址:
太和镇区府路1号区政府北侧市民之家一楼民生服务区27号人社窗口

咨询电话:
027-60699916

临空区

地址:
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A1-A9窗口

咨询电话:
027-6067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