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购买长江中游城市群、工作地、户籍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银行贷款尚未还清,且正常偿还贷款无逾期;
与上次提取时间(非销户类提取)需间隔十二个月;
正常还款前提下提取额度为近十二个月的已还本息,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
注:提前结清或按合同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时,从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提取额度为到贷款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每月已还贷款本息之和。
公积金未欠缴1个月及以上;
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
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未被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职工与他人(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核验要件
与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
银行信贷系统出具近十二个月的还款流水明细及1个月内的未还贷款本金余额表;
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和一类银行卡。
提取时限
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
办理流程
①柜面办理:
提取人本人到中心服务大厅、公积金旗舰店、延伸网点申请办理。
②网上办理:
通过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手机公积金PC端、湖北政务服务网等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提取房屋套数认定
①认定范围
以职工家庭为单位,包括提取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②认定提取类型
提取业务类型包括:偿还个人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③认定依据
本市住建、不动产等部门信息系统中现实拥有的房产查询套数。异地购房提取,所申请提取的该套房屋要叠加计算提取人家庭房屋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