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科室:
现将《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支持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3日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支持经营主体
高质量发展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全市开展“一纲四目”登记工作改革。通过举纲张目,全力支持我市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规范化、效率化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坚持高质量发展不动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鄂州在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服务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中的比较优势,着力在规则统一、改革创新、风险防范、堵点破解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赋能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锚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统筹效率与活力、发展与安全,全方位构建以支持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总纲,以规范登记、优化环境、信用赋能、风险防控四个细目为着力点的“一纲四目”登记服务体系,打造支持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鄂州样板。统筹经营主体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为实现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筑牢微观基础。
三、工作举措
(一)规范登记,提升经营主体准入便利度
1. 依法开展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等政策文件为指引,立足登记业务实际,全面落实经营主体登记全业务类型、全流程环节的办理条件、规范要求、审查要点、档案管理等规定内容,保障登记结果的公开、透明、可预期。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持续破除市场准入隐形门槛和壁垒,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2. 完善登记注册审核管理规范。加强登记注册队伍建设,持续完善核准人管理制度,强化岗前考核、技能培训、科学选拔、规范任用,保障登记人才队伍的专业性。强化市区联系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系人业务指导功能。加强登记审批权限管理,规范登记审批账户管理和权限配置。
3. 加强登记注册窗口行风建设。围绕“强党建、稳秩序、促发展、保安全”工作主线,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制度,完善全要素统一的登记注册指导机制。加强专业化支撑,完善档案互查机制,优化点评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中的行风建设风险点。开展党建品牌共建活动,以党风引导行风。坚持扬正气树新风,综合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树牢为民服务形象。
4. 规范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引导经营主体理性认缴出资数额,合理约定出资期限,依法履行出资责任,及时公示实缴出资情况,保障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严格落实新《公司法》生效后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全额缴足其认购股份。
5. 加强知名企业名称权保护。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名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权的保护。完善名称自主申报预核工作流程,畅通区、市、省三级联动体系,对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及时报请省局将其纳入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库,稳妥处理名称争议,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6. 推进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一标三实”标准化地址信息库,通过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和比对核验,实现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智能匹配校验。完善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优化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的电子化提交方式。向产权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公示经营主体登记信息,保障产权人的真实意思和房产信息的真实无误,实现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智能化、电子化提交。
7. 深化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依托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打造区域特色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套餐,扩展新兴行业领域经营主体公示特色经营事项。推进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与名称行业、禁限目录、负面清单等管理措施的精细化对应,引导经营主体开展符合地方功能定位的经营活动。
8. 推行武鄂黄黄高效协同的一体化登记模式。规范统一武鄂黄黄四地企业开办、变更、注销服务标准,完善湖北政务服务网一体化经营主体服务平台,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优化业务流程,拓展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全面提升登记注册“跨域通办”服务效能。探索形成武鄂黄黄区域协同创新改革合作示范体系,进一步深化互认互通、开放协同、深度协作等重点举措,助力武鄂黄黄协同发展。
(二)优化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区便捷举措
9. 提供自主申报公示信息延伸服务。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信用承诺效力,鼓励经营主体依法理性自治,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合法合理进行章程、协议的个性化设计,经营主体办理章程备案时可自主申报股东名册、实缴出资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告公示”专区,提供自主申报公示信息延伸服务。经营主体对其自主申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公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引导经营主体诚信交易、规范经营,不对自主申报公示的延伸服务内容进行审查,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
10. 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加快营造与“两区一枢纽”建设相适应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内外资一致,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拓宽外资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范围,提供外资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员工登记、银行开户全部开办业务“一网通办”等全方位便捷高效登记服务,助力外资企业在鄂州投资发展。
11. 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领域。深化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服务领域,全面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应用,支持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实时验证真伪,实时查看电子证照信息,便利经营主体“一码通查”。推动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签章融合应用,综合应用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数字签名功能,支持线上签名、远程确认、授权管理、信息共享,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无纸化不见面办理。
12. 拓展智能一体机在登记业务领域应用。探索应用智能一体机开展“在线导办”服务,实行“在线引导”、“24小时不打烊”智能化办理新模式。拓展经营主体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打印和档案查询等业务新渠道,为经营主体和群众提供“随时办、就近办”服务,提升群众的办事效率,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经营主体提供办事精准指引和个性化服务,实现数字智能助力营商环境再提升。
(三)信用赋能,优化全流程登记审批服务
13. 推广许可审批事项精细化告知。深化“一业一证” “承诺即入”等登记制度改革,助力花湖国际机场航空都市区建设。开展经营范围项下许可审批事项精细化标注,在经营主体取得审批后,可以通过扫描营业执照加载的“企业码”,自主查询电子许可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和行业主管部门精准识别提供支撑。
14. 强化数据分析服务重大决策。拓宽数据来源,研究构建鄂州市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指数,发挥数据资源优势,加强调查研究,围绕政府工作重点和社会公众关切,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类别、重点群体找准发力点,精准施策。强化对重点产业、新兴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多维度、全景深、模型化、系统化分析研判,通过准确、及时、有效的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微观主体数字赋能。
15. 全面落实申请环节实名认证。进一步严格落实实名申请登记等前端预防手段,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原则,强化实名认证同登记业务的关联,将身份认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纳入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文书并存档备案。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方式,加强非自然人股东身份核验,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登记服务。切实以登记信息源头真实性,强化经营主体登记的确认力和公信力。
16. 开展登记事项分类式监管。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的获得感,对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无需另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经营主体也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一照多址”方式将相关信息加载至营业执照。对于信用好、风险低的经营主体,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求开展综合监管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主动实施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17. 深化信用约束惩戒机制。对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当事人,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经营主体,不再适用登记告知承诺制。开展准入环节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对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风险防控,共筑协同联动安全网
18. 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数据监测。强化高密度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一人多照、短时多照、超大额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异动数据监测分析和预警,建好准入防火墙。加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的跟踪监测和督办考核,实行“日统计、周调度、月通报、季考核”。聚焦高风险经营主体,以监测驱动抽查检查,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及时防控经营主体发展风险。建立市区两级动态响应机制,对上级登记机关转来的问题线索,属地登记机关及时复核,对涉嫌虚假登记的,及时立案调查。
19. 强化破产注销联动协作机制。优化破产清算企业注销和破产企业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股权变更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据法院出具的破产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解除破产重整股权冻结、注销股权出质登记。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再投资企业不履行法定变更义务的,按照司法协助执行程序办理。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0. 便利僵尸经营主体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无法提出登记申请的,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变更与注销登记合并办理。申请人应一并提交变更、注销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变更数据在登记系统中予以记载,不再签发新版营业执照,同步为其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被吊销经营主体仅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的,按照司法协助程序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着力推动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高质量完成经营主体发展工作打好扎实基础。
(二)加强资源配置。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紧密结合区域实际,以便利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科学调配人员,做好软硬件资源配备,确保业务流程规范、人才队伍稳定、部门衔接顺畅。
(三)加强宣传培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纲四目”登记改革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在任务推进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促进各项政策及时准确传递,切实惠企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