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鄂州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仲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州司发〔2024〕12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4-06-10 语音:播放

各区司法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属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仲裁委秘书处:

  现将《关于建立“仲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关于建立“仲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高效和仲裁“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优势,公正、及时、高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人民调解与仲裁对接机制(以下简称“仲调对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和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鄂法办发〔2020〕4号)精神及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积极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州法办发〔2024〕4号)文件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民商事仲裁各自优势,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规范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为加快建设武汉都市圈协同发展示范区和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仲调对接”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坚持运用人民调解和仲裁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和仲裁工作的相关制度。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或仲裁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二)坚持保密原则。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仲裁机构受理案件,除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不公开进行仲裁。

  (三)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裁决、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化解资源,加强协调联动,努力实现纠纷化解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对适合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有执行内容或者涉及物权确认的,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向鄂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出具裁决书或调解书。

  (四)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依法办案。在协同办案中,调解人员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负责,仲裁人员对仲裁程序和仲裁文书的合法性负责。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仲调对接”工作平台。市司法局相关科室、鄂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加强指导,依托各区(功能区)和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仲调对接”工作站。工作站具体负责调解仲裁工作宣传、业务引导,配合鄂州仲裁委员会做好仲裁调解员的选聘和委派工作。

  (二)明确“仲调对接”工作范围。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自愿向鄂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或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三)完善“仲调对接”工作程序。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当事人释明仲裁调解的优势。

  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对符合仲裁受理范围的,引导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方式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同意的,工作人员登记后,由鄂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确认。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的,不收取费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交由鄂州仲裁委员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出具调解确认的文书,不收取费用。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未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对符合仲裁受理范围的,引导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进入仲裁程序审理。鄂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按照《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收取仲裁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指导。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市“仲调对接”工作,及时解决“仲调对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仲调对接”工作规范化建设和运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鄂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严格依据《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开展工作,依法履职,确保案件质量。调解、和解协议和仲裁调解书、裁决书要按照统一规范格式及要求制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