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实际,对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实际工资确定,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4%。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三、缴费时间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当期缴纳制,即按月缴纳的用人单位,当月缴清当月费用;按季、半年或年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季、半年或年的第一个月,缴清当季、半年或年的生育保险费用。
四、待遇享受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职工发生生育待遇时,其所在单位应为生育职工按规定连续缴费满6个月。
五、待遇类别及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类别及标准
1、医药费用: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药费用,按3000元标准报销;
2、生育津贴:顺产的,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发;晚育(即女职工生育时年龄满24周岁)的,增加1个月;难产或多胞胎的,分别增加0.5个月;
(二)女职工流产待遇类别及标准
按女职工妊娠流产的时间确定:
1、妊娠12周(含)以下流产的,医药费用按300元标准报销,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5个月计发;
2、妊娠12周以上28周(含)以下流产的,医药费用按500元标准报销,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个月计发;
3、妊娠28周以上流产或足月死产的,医药费用按1000元标准报销,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发;
(三)女职工节育待遇类别及标准
1、采取上环措施的,医药费用按300元标准报销;
2、进行结扎手术的,医药费用按1000元标准报销,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个月计发;
(四)对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和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因引起并发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男职工生育待遇类别及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5个月计发;
(六)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医药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本通知规定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六、待遇申报时间
职工因生育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后,应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携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进行待遇申报。
七、待遇申报携带资料
1、申报女职工生育待遇的,应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发票、病历、单位账号、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发放表或考勤表等;生育一孩的女职工,如没有准生证,应持相关户口本;
2、申报女职工流产、节育待遇的,应持发票、病历、单位账号等;
3、申报男职工生育待遇的,应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单位账号等;
八、其他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周期,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生育的,以其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的平均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
2、对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原规定核定并缴费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不予退还因政策调整引起的差额部份费用;
对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原规定核定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原核定金额进行缴费;
对本通知实施前没有核定的用人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核定并缴费;
3、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生育的,其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实施后发生生育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该通知不符的,以该通知为准,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5、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负担。
6、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