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大字〔2017〕42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9-09-09 语音:播放

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鄂州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职业大学

  2017年9月2日

鄂州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二以上(含大二)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以上学生均应在普通全日制高校学籍库中有学籍。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在收到市财政局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拨款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除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将所获部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补交所欠费用外,各学院不得强制以任何理由要求学生将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抵交所欠费用。

  2.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励志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励志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国家奖励志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如在评审结果已报送上级部门后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受助资格。所取消名额及退款情况上报省资助中心后,经由省资助中心批准纳入下一年度国家励志奖金评选。

  五、本办法由鄂州职业大学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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