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
享受对象及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享受期限及享受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从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从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步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的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
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院校学习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二、技能提升补贴
享受对象:企业参保职工
享受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阶段性放宽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同一职业工种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审核程序:
1、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或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hbjdzx.org.cn/)对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原件;
2、证书原件;
享受标准:
1、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2、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
3、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