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就业局(中心)、葛店经开区社会保险中心、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为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和有意愿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常态化征集,每月调度。
二、征集范围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
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范围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有意愿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建档立卡脱贫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属于失业状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征集渠道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并能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向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并填报《鄂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核认定表》。
有意愿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常住地所在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报《鄂州市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意愿申请表》。
四、享受待遇及期限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五、工作要求
各区要充分挖掘辖区内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需求,建立公益性岗位需求清单;依托村(社区)就业专责工作人员,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进行摸底排查,询问其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清单。通过两个清单,进行就业匹配,科学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市劳动就业中心将于每月25号调度各区两个清单建立情况。
附件:1、《鄂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核认定表》
2、《鄂州市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意愿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