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由2200元/月提高至24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由1400元提高至15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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