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社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组织人社(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调整对象为我市2021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丧失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我市2022年度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在2021年12月份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421元、397元、374元、351元。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级别一至四级仍分别低于3670元/月、3466元/月、3262元/月、3508元/月,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2.我市2022年度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在2021年12月份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327元、281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鄂州市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2021年12月份月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金额为185元、其他亲属抚恤金增加金额为13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7元。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多个供养亲属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463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39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71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039元/月执行。
三、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待遇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
四、其他事项
1.关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补发的问题。
本次待遇调整完成,从2023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待遇调整对象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应补发待遇,随2023年7月份工伤待遇一并发放。
2.关于申报调整工伤定期待遇手续办理问题。
由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资料,于2023年6月30日前,集中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申报手续。
3.调整所需费用,按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
4.我市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