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6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民政局 日期:2026-06-19 语音:播放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财政金融审计局,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为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2026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4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8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49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7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20元/人·月。

  2.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49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70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2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4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90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3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8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75元/人·月。

  2.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3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85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7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0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90元/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490元/人·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360元/人·月。

  四、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社会救助资金在中央、省级统筹80%的基础上,市、区各按照不低于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决算支出数10%的比例,足额列入预算,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新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