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出台

完善功能 规范管理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4-05-20 语音:播放

  本网讯(全媒体记者严项项 通讯员邵朗)为进一步发挥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地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监管作用,切实规范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5月8日,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印发并实施 《鄂州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章五十条,从设置规划、基本功能、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岗位管理、决策制度等方面,对乡镇卫生院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功能,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办法》明确,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考虑并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办法》指出,乡镇卫生院应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积极增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供给,大力推进“六个拓展”,即:促进签约服务由全科向专科拓展、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二三级医院拓展、由公立医疗机构向民营医疗机构拓展、由团队签约向医生个人签约拓展、由固定一年签约周期向灵活签约周期拓展、由管慢性病向慢性病与传染病共管拓展,丰富签约服务内涵,突出全方位、全周期健康管理服务。

  《办法》还要求,乡镇卫生院应科学设定人员岗位,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建立岗位统筹管理机制,其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比例不低于90%,且按需配备公共卫生、检验、药学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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