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市正式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切实维护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平稳有序。
据悉,执行联动机制主要从6方面规范了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相互协作以及配合的工作程序。即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的审理执行以及信息化共建共享等,有力维护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经了解,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方面,如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催告当事人履行缴存、补缴公积金等义务无效,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等情况外,应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予以执行。
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执行措施,并可按照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予以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