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市审计局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主管、统筹发展、组织协调全市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市级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3、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市级各部门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3)、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地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可主导地位的市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它事项。
5、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6、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
8、与区政府共同领导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9、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全市审计专业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0、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11、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市审计信息系统。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局纳入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单位只有1个,即鄂州市审计局本级。
(三)部门设置及人员编制构成
鄂州市审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信息科、法规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市政府投资审计局。
编制人数57名;财政供养人数80名,其中:在职49名,不占编0人,离休人数0名,退休人数31名。
二、2016年决算情况说明
(一)决算收支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决算总收入1315.62万元,决算总支出1258.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87.71万元,项目支出171.17万元。
(二)“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我局“三公”经费支出11.8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10万元(1人赴台交流),同比增加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87万元(1台车,无新购车辆),同比减少61%;公务接待费0.87万元(共计接待9次106人),同比减少34%。
(三)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我局政府采购支出87.53万元。其中:中央空调支出78万元;办公楼防水工程支出2.59万元;机动车保险支出0.54万元;服务器支出3.6万元;电脑及打印机和硬盘支出2.59万元;资料印刷支出0.21万元。
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附2016年部门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