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盗用城乡公共供水的行为愈演愈烈,屡禁不止,不仅给城乡供水部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破坏了城乡正常供水秩序和环境,影响了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健康发展。为切实有效地打击盗窃城乡公共供水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管理条例》、《鄂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一、盗用城乡公共供水是指采用下列手段,秘密窃取城乡公共供水的行为:1.未经供水企业批准,擅自在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通水的;2.非火警情况下,擅自启用市政消防栓盗水的;3.绕越供水企业安装的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4.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及水表锁盗用窃取水的;5.改装、损坏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6.采取其他方式盗水的。
二、实施上述盗用城乡公共供水、故意毁坏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城乡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鄂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乡公共供水行政执法人员及其配合执法的城乡供水管理人员实施检查时,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配合。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城乡公共供水行政执法人员及城乡供水企业职工具有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有第一条所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行政执法机关交待问题或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缴纳费用的,有关部门将根据案情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待问题不投案自首,又不主动缴纳费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六、鼓励市民对盗用城乡公共供水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明属实的,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举报电话:0711—3870917(市公安局反窃水办)0711—3894598(供水稽查办)0711—3872112(夜间及节假日举报电话)0711—3811012(葛华公司举报电话)0711—2412242(梁湖公司举报电话)七、本通告所称“城乡公共供水”是指鄂州市水务集团所属供水公司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八、本通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鄂州市公安局 鄂州市水务局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