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为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 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班级为单位,由各年级部组织,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 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 7 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 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 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 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 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 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班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简称《确认表》,见附件 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2)。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由各班于9 月10日前将在籍在校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提交给资助人员,由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反馈给学校。湖北户籍在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鄂就读的学生,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 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派人和班主任一起通过信息对比、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并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 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除免学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各班级、年级部要配合学校资助工作,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十六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20 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鄂州市第二中学2019年秋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 时废止。
鄂州市第二中学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