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无 | 文 号: | 鄂州市监抽告【2024】12号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6日 | |
信息分类 :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 有效性: | 有效 |
2024年3月25日,本局依据抽检计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孙金玉销售的芜湖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4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认定上述当事人所销售的芜湖椒,克百威,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5日,本局依据抽检计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孙金玉待销售的芜湖椒(抽样单编号DBJ24420705484830701)的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4月25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认定上述当事人所销售的芜湖椒的克百威,氧乐果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因孙金玉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孙金玉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及上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7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查,2024年3月23日,当事人从武汉洪山区白沙洲佳合蔬菜商行购进上述芜湖椒,进货数量60斤,进货价格2.25/斤,进货金148元。至本局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芜湖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4元/斤,销售金额240元。当事人购进时,查验并留存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并查看了该食用农产品的快检公示信息,保存进货凭证,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四、群众监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