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无 | 文 号: | 鄂州市监抽告【2024】15号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22日 | |
信息分类 :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 有效性: | 有效 |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葛店开发区福源禾生鲜超市待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生产厂家:武汉市洪山区源泉食品加工厂、生产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老桥村30号、名称为腊鸭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10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40412886)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因葛店开发区福源禾生鲜超市销售的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葛店开发区福源禾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以及合格的检验报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查,2024年3月1日,当事人从武汉市江岸区茂群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腊鸭数量20只,购进价格10.50元/只。截止到案发,当事人以18.90元/只的价格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购进上述腊鸭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合格证明,以及供货方提供的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产品出厂检验不规范,检验结果不准确,采购的源头把关不严造成的。
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握食品采购环节,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四、群众监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