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      号: 鄂州市监抽告【2024】17号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信息分类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有效性: 有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鄂州市监抽告【2024】17号

日期:2024-07-22
 2024年4月10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抽检计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程鑫食品店待销售的豇豆、生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0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抽检计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程鑫食品店待销售的豇豆、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11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N0240)、(NO:2024N0236)分别显示:豇豆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31650-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因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程鑫食品店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程鑫食品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本案中,当事人未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够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不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积极履行召回义务、主动减轻社会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事人家庭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7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行政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查,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当事人从武汉市洪山区小波蔬菜商行购进上述生姜23斤,购进价格3.7元/斤,销售价格为7元/斤;从某商行购进豇豆20斤,购进价格5元/斤,销售价格为6.5元/斤。上述生姜、豇豆于购进当日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购进上述生姜时查验了检验合格的检验证明、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的信息,能够证明其来源;购进上述豇豆,未查验检验证明、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的信息,不能说明其来源。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供货者所在农贸市场抽检不规范,采购的源头把关不严造成的,以及未完全履行法律规定进货查验义务。

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严格把握采购环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四、群众监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

          20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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