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      号: 鄂州市监抽告【2024】18号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信息分类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有效性: 有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鄂州市监抽告【2024】18号

日期:2024-07-22

2024年4月10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抽检计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葛店开发区易辰水产品店待销售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0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抽检计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葛店开发区易辰水产品店待销售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11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N0218)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因葛店开发区易辰水产品销售的水产品中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葛店开发区易辰水产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7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查,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让刘某从武汉市洪山区鑫鑫鑫渔行代购涉案泥鳅5斤,购进价格10.50元/斤,于购进当日以15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购进时查验了涉案泥鳅合格的检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供货者所在农贸市场抽检不规范,采购的源头把关不严造成的。

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四、群众监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

          20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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