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      号: 鄂州市监抽告【2024】20号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信息分类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有效性: 有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鄂州市监抽告【2024】20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4-07-31

  2024年4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电计算监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鄂州市葛店连氏小吃店加工经营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电计算监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鄂州市葛店连氏小吃店加工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单位名称:鄂州市葛店连氏小吃店、样品数量:1.1kg、备样数量:0.52kg、食品名称为油条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0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FHN20240413157)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626大于标准指标100,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因鄂州市葛店连氏小吃店加工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调查。经查,鄂州市葛店连氏小吃店加工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危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有关使用当事人加工销售的油条,而引发身体不适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未产生危害后果。考虑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较小,货值金额较少,又因疾病导致家庭困难,遵循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7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行政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当事人在抽检当天加工油条时,由于疏忽多添加了食用明矾,导致铝的残留量超标。当天当事人加工油条120根,以1.5元/根的价格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80元,

  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在加工食品过程中,将严格把握加工环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保证其加工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群众监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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