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无 | 文 号: | 无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9年08月06日 | |
信息分类 : | 历史规划 | 有效性: | 有效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梁子湖区太和镇和沼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鄂州自然资规文〔2019〕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原则同意《梁子湖区太和镇和沼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
二、该方案涉及将H50G044011、H50G045011、H50G046011、H50G046012、H50G047011、H50G048011图幅中位于太和镇和沼山镇合计16.628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将H50G044011、H50G046011图幅中位于太和镇和沼山镇合计7.435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使用鄂州市建设用地规划机动指标9.1923公顷。
三、你局应按照规划调整方案,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不突破、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做好用地布局调整,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修改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