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438600-2019-00080 文      号: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7日
信息分类 : 市建议提案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20180238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9-08-27

袁立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提高企业员工退休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与市统计局进行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现根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据统计,近三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2015年37215元、2016年41189元、2017年46920元,2015年、2016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排名在全省地、市、州中比较靠后,但不是倒数第二。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较2016年增长了14%,现居于全省中等水平。 

  二、相关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统一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 

  统一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问题,我们已多次向省人社厅反映过,省人社厅在2017年已着手研究。归并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用工资参数工作,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分步归并逐步统一的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调整是把“双刃剑”,提高计发基数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另一方面也势必增加部分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情况比较复杂。省政府研究后认为目前处于“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关键时期,为不增加企业负担,此方案延缓执行。 

  我们将根据您所提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向省厅呼吁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尽快启动分步归并逐步统一全省企业工资参数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偏低的问题。 

  (二)关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问题 

  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范围是城镇地区的全部法人单位,包括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私营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不在岗人员的工资不在统计范围。年报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城镇私营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全市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1189元,在全省排名比较靠后,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较低主要是私营企业人员占全部人员的52%,年平均工资只有29436元,拉低了全市在岗职工工资,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足3万元,有的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偏低,但也有少数企业对工资总额理解错误,将实发工资按税前应发工资上报,不排除还有的企业怕多缴税费,故意少报瞒报,2017年市统计局针对这一问题对基层统计人员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对漏报、瞒报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其应报尽报,我局就工资统计工作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提高工资统计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同时我局将全市参保单位人员年度申报缴费工资情况及时反馈给统计部门作参考,确保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真实准确反映。 

  (三)关于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我市养老金计发基数问题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部分群体相关待遇水平的通知》(鄂政办函﹝2009﹞94号)第一条规定:“待遇问题是严肃的政策问题,也是敏感的社会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审慎对待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和民政优抚对象等群体的待遇问题。今后针对上述群体的待遇调整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工作,不得自行制定相关政策”。依据此规定,省厅多次明确养老金计发问题涉及民生问题,非常敏感,各地必须按省厅统一政策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政策。目前全省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文件依据是《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69号),该文件明确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故在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我市参保的央企及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暂时只能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待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资参数政策出台后,我市根据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