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438600-2019-00096 | 文 号: | 无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8月28日 |
信息分类 : | 市建议提案 | 有效性: | 有效 |
王娜委员:
您好!
您在政协鄂州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保健品欺诈行为整治的建议》提案收悉,我局十分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就您在提案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的内容相对专业,按法律规定,必须由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对外发布。我局将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积极与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依法履行好保健品广告监管职责。
二、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管理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宣传的几种情形。如果保健食品广告中出现了禁止宣传的情形,工商部门将依法对广告主进行处罚,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部门、食药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近年来,我局对保健品广告的监管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每年都会对保健品广告进行专项整治,联合市食药局、市卫生局,对发布有关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较多的广告主进行行政约谈,要求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停止销售并下架发布的违法广告中推荐的保健食品,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去年以来,共查办广告案件20件,其中查处违法保健品广告4件,下达市场预警通知书3份,与食药局联合处理1起保健品销售投诉,有效震慑了保健品广告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发挥好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结合开展“双打”行动、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将保健品作为整治重点,强化与是食药部门协作配合、联动执法,严厉打击涉及保健品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消费欺诈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部门、对保健品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也欢迎您对工商部门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