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438600-2019-00347 文      号: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02日
信息分类 : 市建议提案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0190079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9-09-02

程金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确认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建议》已收悉,结合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 

  1. 2018年市政府颁布《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进行了明确,其中普通商品住宅指标为1个停车位/户。我局在规划方案的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车位配比指标进行把关,目前执行情况好,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2. 对于经审查的规划方案,我局依法在项目现场和局门户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公示内容其中包括配建的小区停车面积,今后还将细化到具体位置和分布情况。 

  二、关于地上停车位的不动产登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类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类车位因属全体业主共有,且没有封闭区间,不符合单元结构的条件,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关于地下停车位的不动产登记 

  1. 计算容积率的地下停车位,这类车位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如缴纳了地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2. 经规划许可不计算容积率的地下停车位,因未缴纳地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开发商可以出租。人防工程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战时由政府统一调配,平时开发商可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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