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黄国华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国华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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