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机构地址: 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21号阳光大厦 联系电话: 027-60896800
来源: 鄂州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1日

  办公地址:

  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21号阳光大厦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7-60896800

 

  单位负责人:汪进

 

  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鄂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指导市内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服务工作,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鄂州市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督查、宣传、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治宣传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国家、省级、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市级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组织、指导区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地名文化传承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社会事务科。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市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七)养老服务科。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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