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国网鄂州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安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252号)精神,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现就我市延长阶段性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
全市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的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定的疫情防控期间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可同等享受(具体名单见附件)。在此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鄂发改价格管[2020]74号)执行。
二、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全市现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除高能耗行业电力用户外,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要督导水电气经营企业抓好延长阶段性价格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积极配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强企业获得感。水电气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将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附件:鄂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名单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