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曾庆周
住 所:武汉市黄陂区*******号
身份证号码:420123***********535
联系电话:177****7945
2021年11月15日,本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徐智勇、张维在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授权负责打假的工作人员曹忠带领下,在葛店壹品澜悦5、6、7号楼建设工地6号楼下面发现有标称“n”“立邦”白色面涂105桶、封闭底漆47桶、真实漆2桶”,共计154桶,经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负责打假的工作人员曹忠现场鉴定,结果上述标称“立邦”涂料的三个品种均为“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本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154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立邦’及‘n’及假冒厂名厂址的涂料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在检查过程中,中建壹品澜悦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熊兵与负责工人粉刷施工的负责人罗东在现场配合。
11月25日,鄂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葛店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本局葛店分局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附:1、立邦公司《投诉函》1份;2、本局葛店分局2021年11月15日《现场笔录》1份;3、立邦公司出具的编号:NPZ-011-0117《鉴定报告》;4、本局葛店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5、本局葛店分局《财物清单》1份;6、本局葛店分局《送达回证》1份;7、立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立邦公司《委托书》1份;9、被委托人曹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10、《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11、《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各1份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2份;11、现场照片打印件10份;12、中建壹品澜悦项目部《外墙涂料整改分包单位情况说明》1份;13、中建壹品澜悦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熊兵《身份证》复印件1分;14、中建壹品澜悦项目5、6、7号楼外墙整改粉刷施工负责人罗冬《身份证》复印件1份;15、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6、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及被委托人魏福先《身份证》复印件1份;17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店镇中建三局壹品澜悦项目涂料责任情况说明》1份)。称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n”“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依法对罗冬、魏福先询问调查。经调查,中建壹品澜悦项目部将壹品澜悦项目5、6、7号楼外墙涂料整改工程分包给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该整改项目中施工所用底漆、面漆、真实漆为“立邦”品牌涂料,该项目中所用材料及施工人员由分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安排魏福先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所用施工人员由罗冬安排,魏福先跟曾庆周联系,需要采购上述项目中所用涂料,由他根据工地施工情况送货。
经现场与魏福先、罗冬对本局葛店分局扣押的上述假冒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立邦”及“n”的涂料进行清点,确定扣押数量与《财物清单》([2021]3061)数量一致。
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曾庆周作询问调查,曾庆周承认与魏福先是合作关系,上述涉案涂料是他销售给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壹品澜悦项目5、6、7号楼外墙涂料整改。
12月2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1月14日从葛店壹品澜悦工地附近的推销员手上购进标称“n”“立邦”的“白色面涂105桶、封闭底漆47桶、真实漆2桶”,共154桶涂料,打包价为12000.00元,然后按132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葛店壹品澜悦5、6、7号楼外墙涂料整改。11月15日,经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负责打假的工作人员曹忠现场鉴定,结果上述标称“立邦”的三个品计154桶涂料均为“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本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154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立邦’及‘n’及假冒厂名厂址的涂料采取扣押强制措施。12月3日,当事人将涉案商品154桶标称“立邦”涂料货款13200.00元全部退给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厂名厂址的涂料的行为,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假冒立邦注册商标涂料的供货单位、购货凭证,依据当事人陈述,计算其涉案金额为132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函》1份、《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葛店市监强字[2021]3001号);《财物清单》([2021]3061)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第1692156号)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第1692156号)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第1692156号)复印件各1份、《商标注册证》(第665336号)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第665336号)复印件各1份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第665336号)复印件2份。证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合法身份;
3、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曹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作出鉴定的合法性;
4、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NPZ-011-0117《鉴定报告》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0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中建壹品澜悦项目部《外墙涂料整改分包单位情况说明》1份、中建壹品澜悦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熊兵《身份证》复印件1分、中建壹品澜悦项目5、6、7号楼外墙整改粉刷施工负责人罗冬《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及被委托人魏福先《身份证》复印各1份、湖北耀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店镇中建三局壹品澜悦项目涂料责任情况说明》1份。证明涉案涂料使用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及负责人身份;
6、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鄂州市监限提[2021]505)1份、《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侵权商品统计表》1份、《收据》(7002984、0056283)各1份、对当事人曾庆周《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涉案商品货款已全部退还。
2021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1〕第150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立邦”涂料及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立邦已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部分证据材料,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涉案涂料被全部扣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侵权“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涂料154桶,处罚款3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