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3-07-16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6日

 

鄂州市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着力培育新零售、新消费、新业态,进一步提振我市重点消费,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商贸头部企业落户我市。支持国际国内大型商贸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对新落户的区域性总部企业,年社零额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落户,对2023年1月1日以来落户我市、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10%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连续三年按照每年购销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的100%、70%、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商业运营主体招引商贸企业。商业运营主体每引进一家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当年或次年社零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规模。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额规模在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年零售额规模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含)、10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年营业额规模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四、鼓励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对其线上渠道推广的服务费用(包括网络优化宣传、搜索引擎付费点击、聘请直播人员等支出)按照2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营业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限额以上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举办线下促消费活动,按照每场促消费活动费用(包括宣传推广、场地租用搭建等)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多补贴2场,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鄂州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引入全球首店、亚洲首店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引入中国(内地)首店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引入湖北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引入鄂州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在鄂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品牌首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品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六、支持商贸企业集中收银。对2023年1月1日以来首次实现集中收银,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第一个自然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按集中收银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投放鄂州系列消费券。安排市级消费券资金2000万元(不含省级消费券配套资金),在“6·18”(电商网购节)“中秋”“国庆”“双十一”“春节”等关键时间节点投放定点消费券,支持我市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发展。

  八、加大服务业纾困力度。对2023年度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租金减免1个月、缓缴3个月的政策。

  九、支持餐饮业发展。支持市烹饪酒店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培训、学习考察、技能竞赛、企业参展、钻级认定等工作。对参加市外展会(博览会)推广鄂州特色菜品的餐饮企业每次给予2万元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每年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湖北省楚菜大师工作室、中国烹饪大师等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饭店(餐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积极谋划消费促进活动。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促销活动经费,由市商务局统筹开展各类促销活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国家、省有新政策要求的遵照新政策执行。市级现有同类政策的,按照“标准从高、期限从长、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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