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环评“打捆”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州环办〔2023〕22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3-04-24 语音:播放

局机关相关科室、各分局:

  现将《鄂州市环评“打捆”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

鄂州市环评“打捆”审批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意见》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通过“小切口”的改革推动营商环境的“大变化”,发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细化《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措施》的环评“打捆”审批措施,拓展“打捆”审批范围,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主动服务、深入一线,帮助企业熟悉、理解、用好政策,提高环评审批效能,促进有效投资,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适用层面

  鄂州市、葛店开发区

  三、基本原则

  “打捆”审批应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进行,以共享、互惠、提速、增效为原则,不得随意降低环评报告编制质量和环保防治要求。

  四、适用情形

  1、同一建设主体,位于相同区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别相同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项目(由同一环评编制单位编制)。

  2、不同建设主体,属于同一产业链或者相同项目类别、位于同一产业园区(集聚区)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项目(由同一环评编制单位编制)。

  3、“两高”项目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不适用。

  五、实施步骤

  (一)“一线”宣传

  1、面对面宣传。市局编制捆绑审批等政策“一线服务包”,与属地分局组建“一线服务队”,向辖区建设单位和园区宣传打捆环评政策。

  2、点对点协同。市局及分局主动与发改、招商、经信、交通、水利、农业、城投等项目“活跃”型单位对接,筛选符合“打捆”审批适用情形的项目并进行针对性宣传。

  3、一对一服务。对明确开展打捆环评的建设单位,全力做好打捆环评的前期指导、跟踪协调、包保服务等工作,直到帮扶建设单位打捆环评批复完成为止。

  (二)“自愿”委托

  1、不同建设单位可采取联合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打捆编制环评,各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分别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2、鼓励实施环评“打捆”审批的建设单位选择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信用良好,未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及黑名单的技术单位。

  (三)“共享”编制

  1、打捆环评文件应引导并明确优先对打捆项目采用污染治理“绿岛”模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单独运维的,打捆环评文件必须对相关主体的生态环境责任予以分别明确。

  2、编制打捆环评文件应做好排污许可的街接工作,明确每个项目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放浓度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等。

  3、属地分局应督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将编制的规划环评或者区域性统一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供产业园区内编制“捆绑”环评使用。

  (四)“提速”审批

  葛店分局及市局根据企业自身需要(争取资金或者管理需要),可整体出具一个环评批复,也可分建设单位出具多个环评批复。

  (五)“灵活”验收

  打捆环评的各个项目为主体,实施自主验收。如施工进度相近可以委托同一技术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分批建设的应采取分批验收,避免出现未验先投的违法问题。采用共享车间或污染治理“绿岛”的建设项目,相关监测报告可直接引用共享车间及设施监测数据,验收内容予以简化。

  六、保障措施

  1、组建环评“打捆”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专班:陈炜斌为组长,郭冰为副组长,局综合科、大气环境科、水环境科、土壤科、各分局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环评“打捆”审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负责日常工作。尹章文(行政审批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沈一楠(葛店分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实施环评“打捆”审批的项目同时适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措施》其他措施如协助选址、环保预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绿色通道、要素保障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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