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鄂州市监〔2022〕85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2-09-28 语音:播放

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稳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

  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市局调整制定了《鄂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现就执行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要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要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依法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二、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对行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教育指导、执法建议、当事人承诺等方式方法,引导、教育当事人尊法守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效果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行政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件:鄂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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