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首席服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改委 日期:2025-07-18 语音:播放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鄂州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首席服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鄂州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首席服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效推进我市重大项目落地,提升重点企业服务精细化水平,持续打造鄂州营商环境金字招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服务员”,是指从市区两级参与年度绩效考核的单位中选派,负责对接服务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协调解决发展难题的机关干部。

  第三条  “首席服务员”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理念,遵循“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原则,以提升服务效能、推动项目落地、助力企业发展为核心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和全市“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首席服务员”职责:

  (一)主动帮办代办。对项目推进涉及的报批、供地、规划、环保、施工、供水、供气、供电、竣工验收、用工、投产等事项,可以代办的,全程代办,不能代办的,全力提供帮助。

  (二)强化政策兑现。做好国家、省、市各类涉企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做好政策对接,帮助企业申报各类支持性政策,做到惠企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三)协调解决问题。靠前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早竣工、早验收、早达产。

  (四)维护合法权益。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遇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可向本级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反映,推动企业合法合理事项应办尽办、即办快办。

  (五)助力做强做优。结合国家政策方针和企业发展方向,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协助制定合理发展目标;鼓励企业在智能化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科技创新转型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帮助谋划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延伸项目等。

  第三章  选派和管理

  第六条  “首席服务员”必须政治素质过硬、政策业务精通、协调能力较强、工作作风优良,具备圆满履行工作职责的条件。

  第七条  市直单位应当选派一名县级干部作为本单位“首席服务员”,并安排一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区直单位应当选派一名科级以上干部为本单位“首席服务员”。实行“一对一”或“一对多”服务模式,市优化办商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下同)优化办具体组织实施。派出单位要充分酝酿、精选合适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按有关规定公示后,报市区两级优化办审核把关,以各级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发文明确“首席服务员”名单。

  第八条  “首席服务员”在服务企业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严禁干扰企业正常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泄露企业的战略规划、发展布局、财务指标等属于商业机密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企业额外的工作负担和经济负担。

  第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重大项目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及其“首席服务员”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市经信局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其“首席服务员”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及其“首席服务员”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市商务局负责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其“首席服务员”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派出单位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做好企业诉求和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和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首席服务员”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确保快办快结。对属于职责范围外的事项,要报请联席会议协调推进解决。对于短时间无法解决的事项,由市优化办汇总提请市委、市政府集中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首席服务员”要加强与包联企业(项目)的日常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企业(项目)有关情况。紧急情况实行“24小时响应”机制。

  第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定期汇总本地本单位“首席服务员”的服务情况,报送至市优化办,重点难点问题、典型经验做法及时专报。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优化办要对“首席服务员”服务企业(项目)和解决问题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回访。“首席服务员”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派出单位要向本级优化办提出书面申请予以调整。“首席服务员”服务意识不强、履职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帮助所服务企业(项目)解决实际问题,或所服务企业(项目)反映问题较多的,派出单位要做出书面说明,并另行选派人员,同时属地优化办要对其通报批评。

 

  第五章  评价

  第十六条  坚持以企业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组织对“首席服务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表现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作为提请组织激励、优先晋升的重要参考;履职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市优化办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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