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

信息来源:bgs 日期:2020-03-02 语音:播放

鄂州发改价格〔202030 

 

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国网鄂州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安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精神,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要求,现将我市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切实减轻用户用水用气成本

2020年1月1日销售价格为基准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地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执行。即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由2.30/立方米下调为2.07/立方米;中小微企业工业用天然气价格由2.48元/立方米下调为2.23/立方米

二、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

(一)认真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精神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及时测算电价补贴金额。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要严格按照鄂政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组织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享受补贴企业名单,组织供电等相关部门核实享受补贴的企业实际用电量,根据我省现行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补贴标准,按月测算相关企业电价补贴金额。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水电气用户实行欠费不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区(开发区)经发局要按照以上工作要求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水电气经营企业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主动向企业用户宣传相关政策,做好保供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管理科)。

若国家、省另有新的价格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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