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鄂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0-06-08 语音:播放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制定鄂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的请示》(鄂电司鄂州供[2019]3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湖北省政府定价目录》(鄂价办[2018]46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16]5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境内高速公路除外)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充换电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2项费用。

二、充电电费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二)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中的居民合表用电价格。

(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充电额度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0.80元。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换电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电费、服务费标准明细和价格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试行期间,如果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出台,按上级新的政策执行。试行期满后,你公司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我委将按政府定价程序,核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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