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控制区内构建物进行严格控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57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08〕83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严禁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违法违章建筑,确保全市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行为进行严格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对全市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从公路两侧的边沟外侧算起,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种类、面积、业主、修建时间、与公路间距、有无合法批件、批准单位、时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将调查情况通报所在地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凡是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经确认有碍行车安全,危及公路畅通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由公路主管部门通知业主限期自主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在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三、凡涉及到全市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建设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许可事项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应先征求公路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审批。穿越城区与城市道路共线的公路,以交通部门与城建部门分别管理区域的分界线作为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分界点。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线线的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确定;建设审批的程序,按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审批或违法违章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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