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96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09〕5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2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是提升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及时、准确收集社情民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重要举措。当前,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存在着不回复意见、不按规定时间回复意见,以及回复意见没有主要领导签字等问题。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稿的接收、意见收集和报送工作。被明确的专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征求意见稿接收平台(电子信箱、传真)应在9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征求意见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向各地各部门指定的专人以及确定的接收平台发送。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后由该指定专人于当日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及时组织相关机构和科室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三、意见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在统一格式的《意见反馈表》上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如果规定的反馈时间内主要领导外出,先由分管领导签发反馈,待主要领导返回后补签。
  四、各地、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视为无意见。反馈无意见、规定时间未提交意见或建议的,市政府审议该规范性文稿时,不得再提出不同意见;已提交意见和建议的,审议时不得提出相悖意见和建议。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应当进行甄别,并对反馈意见采纳与否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与送审稿一并送审;对各地各部门之间有原则性冲突的意见,应在市政府审议时作出解释。
  六、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其他文件和政务工作,需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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