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1-14515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1〕6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2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迅速、扎实、有效开展,现根据《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整顿旅游客运市场,深入排查旅游客运安全隐患,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违法运输行为,严格落实“人、车、路、运”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旅游客运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旅游客运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水平。
  二、整治时间
  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3月31日。
  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
  (一)整顿旅游客运市场秩序
  1、开展旅游客运企业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管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予以指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1)旅游客运企业专项清理整顿。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统一的验收标准,对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客运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当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权。
  (2)旅游客运车辆清理整顿。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对全市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安全条件或变相挂靠经营的车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行驶证。
  (3)旅游客车驾驶员清理整顿。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内旅游客车驾驶员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法定条件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驾驶证。对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关系的,要依法规范劳动(劳务)关系,未签订合同的驾驶员不得承担本企业旅游客运业务。
  (4)旅游客车GPS安装使用清理整顿。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会同市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对全市旅游客车的GPS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对达不到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以前,相关车辆停止经营活动。
  (5)建立每周定期安全例检制度。所有旅游客车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检。旅游客运企业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旅游客运企业自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证明;没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所在地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具备安全例检能力的维修企业承担安全例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单。企业申领包车牌时,必须出具拟派出车辆的安全例检合格单。
  (6)规范业务承揽行为。旅游客运企业承揽旅行社的包车业务,应当由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用车合同,并派出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按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安排双班)承担运输任务,出具“三证一牌一单”。禁止驾驶员与旅游社签订用车合同。旅游客运企业必须为车辆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及相关商业保险。
  2、开展挂靠经营专项清理整顿。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予以指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1)旅游客运企业自查自纠。按照“旅游客运车辆必须由旅游客运企业全额出资”的要求,旅游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进行自查自纠,采取清理出企业、收购车辆、车辆入股等方式进行整改和调整,规范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2011年12月31日前,旅游客运企业必须对自查自纠后所属车辆提供实际产权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市公安交管部门。
  (2)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登记、发证进行清理。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旅游客运机动车登记资料进行复核,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挂靠,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旅游客运车辆,依法撤销相关登记和行驶证,并将情况抄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3)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道路运输证件配发进行清理。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对配发道路运输证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复核,查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等有关车辆权属的法定文件是否齐全,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名称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联合经营、租赁经营等变相挂靠经营行为。对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实行变相挂靠经营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将情况抄告市公安交管部门。
  专项清理结束后,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认的旅游客车情况进行造册汇总,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省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实施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市公安交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予以指导,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1)对旅游客车使用专用号段。2012年12月31日前,市公安交管部门对已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旅游客运车辆更换为专段号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道路运输证。凡新增、更新旅游客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供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车辆规模进行核定的许可决定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量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发放专段号牌。超出核定数量的客车不得登记使用专段号牌。
  (2)喷贴统一的旅游包车客运标识。2012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旅游客车完成省运管局、旅游局、公安交管局统一制定的旅游包车客运标识的喷贴工作。没有喷贴统一标识的,不得换发专段号牌和营运证件。
  4、开展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予以指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1)开展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由市旅游局对全市旅行社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对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旅行社,要撤销或吊销经营许可。
  (2)加强旅游所涉保险投保工作。旅行社必须依法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并积极做好旅客个人旅游意外险的推荐和投保服务工作。
  (3)旅行社用车清理整顿。旅行社必须租用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客运公司车辆参与旅游接待业务,必须与客运企业签订用车合同,禁止与驾驶员签订用车合同,用车前必须确认“三证一牌一单”是否齐全。对于旅游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旅游客运企业派出的双班驾驶员,并同等保障其行程安排。运输费用结算时,应实行“公对公”结算,不得交由驾驶人员或其它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结算。
  (4)实施导游兼职旅游安全员制度。由各旅行社按照规定对其导游实施导游兼职旅游安全员制度,在运营中协助驾驶人员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二)加强旅游客运车辆运行监管
  由市公安交警支队、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予以指导,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
  1、加强路面执勤检查。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增加力量,利用江碧路、樊口两个治安检查站,严格落实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的制度,从严查处各类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确保路面高压态势。
  2、建立客车营运手续登记备查制度。市公安交警部门在临时执勤点检查客运车辆时,对客车车牌号、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予以登记备查,对涉嫌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等违反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移送市道路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3、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监管。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旅游客车集散的主要旅游景区及相关客运站场等,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建立旅游客运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市交通运管、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将各自专项清理整顿相关情况抄告其他部门。在涉及旅游客运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依法查处的相关违法行为,每月底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抄告(必要时一并移送相关执法证据材料),确保旅游客运安全联管联控效果。
  5、建立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由市交通运管部门牵头,公安交警、旅游等部门配合,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检查过程中,加强部门间的联合和协同,依据各部门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三)深化旅游客运安全宣传教育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指导,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
  1、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适时在广播、报刊及电视等媒体上进行专项报道,宣传专项整治措施,跟踪专项整治动态,反映专项整治成果。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办公室每10天编印一期《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简报》。
  2、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市交通运管、公安交警、旅游等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游客运安全知识;定期对旅游客运从业人员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在媒体上曝光违法违规情况和典型事故案例。
  3、全面落实道路客运车辆安全告知制度。全市所有旅游客运车辆须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监督标识》张贴到位,没有张贴到位的,不得参与营运。有车载视频音频设备的,发车前必须播放“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告知”专题片;没有车载视频音频设备的,必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安装到位。没有落实上述措施的,企业应当停止车辆运营,交通运管部门应暂停对其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
  (四)开展专项整治检查督办
  为督促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2012年春运前,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结合春运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全市开展一次以明察暗访为主要形式的检查督导;春运结束后,还将组织一次全面的督导落实,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新林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1年12月13日前上报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各旅游经营单位、旅游客运企业,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努力营造道路旅游客运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对于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达标整治、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该取消经营许可的,坚决取消经营许可,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凡发生道路旅游客运事故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严格问责,决不姑息迁就。
  (三) 强化措施,确保春运安全。2012年春运将于元月上旬开始,专项整治工作贯穿春运全过程。各相关部门、各旅游客运企业、各旅行社要抓紧时间、强化措施,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保障2012年春运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抓落实,确保2012年春运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强化考核,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好的作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在2012年4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鄂州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新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麻  琦  市政府副秘书长
翟芳林  市安监局局长
黄开如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夏子卿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张波涛  市旅游局局长
成  员:
虞竹隽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红山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程金华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蔡清华  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有兴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刘有兴(兼)
副主任:
董兰玉  市安监局安监科科长
肖运堂  市交通运输局运安科科长
黄朝明  市交警支队交管科科长
涂抗旱  市旅游局质量管理科科长
吴国浩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电话:3223139,联系人:陈 敏、冯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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