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033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7〕〔2017〕3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市政府决定提高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50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35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

  三、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670元/月提高到740元/月。市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4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

  四、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110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800元/月。

  五、社会散居、集中供养孤儿及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养育标准分别提高到1000元/月、1600元/月、1000元/月。

  以上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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