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00475 | 文 号: | 鄂州政办发〔2018〕18号 |
发布机构 : | 鄂州市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年05月10日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办发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50元/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840元/月,市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1160元/月。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116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900元/月。
四、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16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为1900元/月。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养育标准参照分散供养孤儿执行。
新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