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4480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3〕36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鄂州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优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坚持合理保障。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目提标扩围。
  (三)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我市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下同)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市情,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四)坚持积极稳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优先纳入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八大类17项(见附件),范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调整。
  (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支出标准。优先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市级需要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地区标准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超出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地区标准的部分,由市与区按市政府确定的负担方式、比例分类负担。区级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省级或市级地区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市政府批准,由市级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区级自行负担。对困难群众救助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由市级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按规定备案后执行。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
  一是按明确比例负担。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受灾人员救助等12个事项,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省、市、区按照明确的分担比例负担(具体分担比例见附件)。
  二是据实调整分担比例负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5个事项,市区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区级承担部分,由各区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市级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梳理现行转移支付情况,按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转移支付,通过共同财政事权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各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市级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各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区财政要确保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市级财政要根据有关支出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转移支付。各区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附件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标准/地方标准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义务

教育

1

公用经费保障

中央统一制定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并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等。

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市管学校由省、市按3:7比例分担,区管学校由省、市、区按3:4:3比例分担。

2

免费提供教科书

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地方制定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定课程教科书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市、区确定的免费教科书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中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省级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全部由省级承担。

学生

资助

4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央制定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市管学校由省、市按2:8比例分担,区管学校由省、市、区按2:5:3比例分担。

5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中央制定补助标准,省、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市管学校由省、市按2:8比例分担,区管学校由省、市、区按2:5:3比例分担。市、区高出基础标准的经费缺口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学生

资助

6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央制定平均资助标准,省、市、区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市管学校由省、市按2:8比例分担,区管学校由省、市、区按2:5:3比例分担。市、区高出基础标准的经费缺口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7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中央逐省核定补助标准,省、市、区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市管学校由省、市按2:8比例分担,区管学校由省、市、区按2:5:3比例分担。市、区高出基础标准的经费缺口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基本就业服务

8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省、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主要依据市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

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省、市、区按4:1:1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省级提标部分由省、市、区按2:1:1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市级提标部分由市、区按5:5比例分担;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由区级全额承担。丧葬补助金由市、区按5:5比例分担。

基本医疗保障

1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中央制定补助标准,省、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由省、市、区按2:1:1比例分担。

11

医疗

救助

省、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主要依据市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及我市文件规定确定。

基本卫生计生

1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由省、市、区按2:1:1比例分担。

13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中央制定基础标准,省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人员)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由省、市、区按2:1:1比例分担。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补助省级提标部分,独生子女死亡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均由省、市、区按2:1:1比例分担。

基本生活救助

14

困难群众救助

省、市、区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主要依据市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15

受灾人员救助

中央制定补助标准,省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由省、市、区按6:2:2比例分担。遭受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16

残疾人

服务

省、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主要依据市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基本住房保障

17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省、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主要依据市区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