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州市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5-04867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5〕13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5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范我市水生态产品交易行为,促进水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态产品是指在维系河湖(库)水域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水生态系统为经济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包括物质产品供给(如水资源供给等)、生态调节(如固碳等)、文化服务(如生态旅游等)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水生态产品交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公开售让、收益反哺等。 

  第四条  我市水生态产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性改善。 

    参与交易的水生态产品应当具备明晰的权属,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共同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培育高质量水生态产品。 

 

  第二章  价值核算与确权 

    根据市场需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水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摸清交易区块水生态产品类型、质量等底数,形成水生态产品交易目录清单。 

    根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相关规定,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推进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 

    动态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适时更新产品信息,并将其纳入鄂州市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应用体系。 

    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可采取专家评审、咨询评估等方式,对指标选定、生态功能量、生态价值量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确保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依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依法确定水生态产品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权责归属。暂时不能界定水生态产品权属的,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依法支持有关主体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水生态产品使用权。 

    

  第三章  交易机制 

  第十一条  核算、确权后的水生态产品,由水生态产品权属单位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动态更新产品信息,推进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资源方与投资方高效对接。 

  第十  综合考虑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水生态产品培育与开发成本、市场供需关系等,探索水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破解生态产品价值“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问题。 

  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以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为基础,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水生态产品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核算、确权后的水生态产品,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公开交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的方式转让。 

  第十五条  在达成交易且公示无异议后,出让方和经营主体签订交易协议或经营合同,明确交易标的、数量、成交价格,收益使用方向、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经营主体的水生态保护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营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水生态产品价值收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统筹考虑相关方的利益,依法依规保障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所在区域集体组织和村民权益,同时反哺所在区域水生态保护和功能巩固提升 

    

  第四章  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水生态产品收益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水生态保护和功能巩固提升等方面,定期对收益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以政府为主体的项目收益和国有资源资产相关的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  水生态产品交易实行全过程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水生态产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第五章     

  二十  本办法由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由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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