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5-04867 | 文 号: | 鄂州政办发〔2025〕13号 |
发布机构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5日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办发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范我市水生态产品交易行为,促进水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态产品是指在维系河湖(库)水域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水生态系统为经济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包括物质产品供给(如水资源供给等)、生态调节(如固碳等)、文化服务(如生态旅游等)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水生态产品交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公开售让、收益反哺等。
第四条 我市水生态产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性改善。
第五条 参与交易的水生态产品应当具备明晰的权属,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共同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培育高质量水生态产品。
第二章 价值核算与确权
第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水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摸清交易区块水生态产品类型、质量等底数,形成水生态产品交易目录清单。
第七条 根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相关规定,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推进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
第八条 动态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适时更新产品信息,并将其纳入鄂州市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应用体系。
第九条 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可采取专家评审、咨询评估等方式,对指标选定、生态功能量、生态价值量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确保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依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依法确定水生态产品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权责归属。暂时不能界定水生态产品权属的,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依法支持有关主体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水生态产品使用权。
第三章 交易机制
第十一条 核算、确权后的水生态产品,由水生态产品权属单位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动态更新产品信息,推进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资源方与投资方高效对接。
第十二条 综合考虑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水生态产品培育与开发成本、市场供需关系等,探索水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破解生态产品价值“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问题。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以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为基础,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水生态产品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核算、确权后的水生态产品,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公开交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的方式转让。
第十五条 在达成交易且公示无异议后,出让方和经营主体签订交易协议或经营合同,明确交易标的、数量、成交价格,收益使用方向、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经营主体的水生态保护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营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水生态产品价值收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统筹考虑相关方的利益,依法依规保障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所在区域集体组织和村民权益,同时反哺所在区域水生态保护和功能巩固提升。
第四章 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水生态产品收益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水生态保护和功能巩固提升等方面,定期对收益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以政府为主体的项目收益和国有资源资产相关的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水生态产品交易实行全过程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水生态产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由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