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5-04894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5〕17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现将我市2025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55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45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4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05元/人/月。
  2.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45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45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0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0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10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3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55元/人/月。
  2.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3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55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5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5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10元/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1450元/人/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1310元/人/月。
  新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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