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04514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7〕45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鄂政办函〔2017〕3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作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本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内容
  (一)审查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都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负责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督促指导各区、开发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各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
  (二)明确审查职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式样见附件2)与文件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各区、开发区、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由各自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政策文件一并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政策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措施。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对已经出台并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同时将清理情况及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自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在定期清理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废止或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竞争政策。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要求,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及时研究新常态下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健全守信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要进一步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培育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理解,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强化监督问责。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畴,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严格问责追责。
  附件:1.鄂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报告(参考样式)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附件1
  鄂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鄂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区、开发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论证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发区参照建立;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银监分局等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召 集 人:
  陈汉玲  市物价局局长
  副召集人:
  陈袆斌  市发改委副主任
  高月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麦冬梅  市商务局副局长
  钟  文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向阳  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  鹰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  员:
   陈  卓  市经信委副主任
  邵  剑  市教育局副局长
  金先波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水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明春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卫才林  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海波  市城建委总工程师
  胡晓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叶  斌  市湖泊管理局副局长
  文  明  市农委副主任
  卫扬柳  市文体局副调研员
  陈华侨  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增月  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和平  市地税局副调研员
  安  新  市质监局副局长
  方小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为民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郭贤成  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陈建民  鄂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督促指导各区、开发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报告(参考样式)
(政策措施批准主体):
  《XXX(草案)》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
  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我单位(部门)起草的《XXX(草案)》,属于审查标准中的XX(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列入),已经过我单位(部门或机构)于X年X月X日至X日组织的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以及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三、审查结论
  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其中,如果“属于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包括对听取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在审查结论中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例外规定的,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情况。
  专此报告。
  (审查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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