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发挥好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加强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域水资源差异状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三)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以管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水表、流量计等计量设施;以渠道输水为主的,提倡采用测控一体化闸门、自动计量量水堰、非接触流量计等计量设施。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各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渠道水利用系数、种植结构等因素,确定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将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各用水主体,颁发用水权证,明晰水权。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各区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对用户结余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3.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因水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灌水方式和灌溉定额,着力提升用水效率。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4.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广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因地制宜建立节水农业试验示范村,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5.实行终端用水管理方式。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测算农业供水成本。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农业供水价格。要加强供水成本监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各区政府要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协商定价。
3.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各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进一步细化分类,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4.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用水年际变化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方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在工程体系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规范运行的地方,实行终端水价。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业用水补贴办法,明确补贴环节和方式,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对象为采取节水措施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种粮用水户(或会员)、规模经营主体等用水主体。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在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确定标准亩节水量奖励基准,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节水奖励的标准各地自行确定。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和有关农业奖补资金、节能减排资金、部门预算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8-2017.11)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农业副市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农委、物价、水务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编制实施方案。
各区要在201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确定推进路径。
鄂城区石桥水库、梁子湖区马龙水库和狮子口水库作为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建立示范区,用3-5年实现改革目标。其它灌区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革任务。
(二)实施阶段(2017.11-2025.12)
1.水价改革配套工作
(1)区域内水权分解,经地方政府审核批准后,颁发水权证书(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由市、区水务部门负责)。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由市、区水务部门负责)。
(4)指导节水技术应用(由市农委负责)。
2.水价改革实施(2017.11-2025.12)
(1)制定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计量设施建设(由市、区水务部门负责)。
(3)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由市、区水务部门负责)。
(4)农业水价测算及核定,具备条件地方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5)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6.1-2026.6)
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级组织验收,进行全面总结。
(四)巩固深化阶段(2026.6-2026.12)
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验收后,及时总结改革工作经验,深化推广改革工作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加强指导协调。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抓好宣传引导与培训。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严格监督考核。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