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04516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7〕57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立足制度创新和增强活力相结合,全面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争通过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推进逐步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二、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
  (三)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重点推进企业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运行机制,推进治理结构规范化。指导企业开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备案管理,引导国有资本聚焦我市重大战略投资规划。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强化产权交易、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实施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差异化分配办法。防控战略风险、资金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实现对重大风险的动态管理和有效管控。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四)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逐步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法制化、市场化监管转变,由直接监管向清单式、章程式管理转变。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以出资关系为纽带,将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范畴内的事项交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厘清出资人监管职责边界,推行国资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对企业章程进行全面梳理、修订,通过公司章程依法界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各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并向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
  (五)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加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步伐,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市政府对央(省)企股权投资及独立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今后新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经市政府授权统一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六)探索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授权经营的重要载体。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逐步形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体企业三级国资监管体制。
  四、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七)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涵盖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企业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联动配合,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建立厂务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严格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和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建立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九)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规范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把党组织讨论研究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五、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十)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监督。组建鄂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监督。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和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约谈企业领导人员等职权。
  (十一)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
  (十二)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十三)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打造“阳光国企”。
  六、强化责任追究
  (十四)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十五)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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